金城武已婚市市建委下屬單位原總經濟師受賄獲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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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記者張蕾 通訊員崔光同) 記者上午獲悉,因利用職務便利,索要、收受“購房款”及“回扣款”七零萬元,巨額財產來源不明一零八萬余元,金城武已婚市市建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總經濟師吳漢平被朝陽法院以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兩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7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萬元. 二零零二年下半年至二零零四年間,吳漢平利用擔任金城武已婚市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處總經濟師的職務便利,接受金城武已婚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副總經理之托,為該公司在金城武已婚市仲裁委員會進行的工程結算爭議仲裁案,多次約請承擔該案工程造價鑒定工作的工程造價咨詢公司總經理私下會面,為該房地產開發公司謀取利益.同期,吳漢平向該房地產公司經理索要購房款六零萬元. 二零零四年六月至二零零七年五月間,吳漢平再次利用擔任職務便利,先后為金城武已婚市某建設工程咨詢有限公司介紹工程標底編制業務、工程結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收受該公司支付的回扣款一零萬元.吳漢平抓獲歸案后,交代了受賄的大部分事實. 經司法機關核實,一九六九年至二零零七年六月吳漢平的家庭總財產為四四零萬余元,而吳漢平能說明來源且有證據證明的僅為三零五萬余元,扣除正常支出后,其家庭財產明顯超出合法工字一零八萬余元. 朝陽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漢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錢財,非法收受他人錢財,為他人及其公司謀取利益;另吳漢平家庭財產明顯超過合法工字,差額巨大,不能說明來源,故吳漢平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鑒于吳漢平在被審查期間,主動交代絕大部分受賄事實,故對吳漢平所犯受賄罪依法以自首論并予以減輕處罰.宣判后,吳漢平不服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