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規定向未成年人售煙高罰三零零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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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胡軍、通訊員穗仁宣報道:由蘇晉中等一零名廣州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的《<廣州市控制吸煙條例>的議案》昨天提交廣州市第十3次人大常委會第2十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禁止孕婦和一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煙;禁止有孕婦在場時吸煙;中小學、幼兒園學生在場時,也禁止吸煙. 《草案》規定,不得向一八歲以下未成年人銷售香煙,向身著中、小學或幼兒園校服,知道其平時由成年人陪同上學或放學的年輕或年幼者,拆開盒裝香煙按支出售的,擬購買人明確表示其為一八歲以下未成年人的,以及有證據表明擬購買人為街坊、朋友或其子女、親戚等關系的,都視為香煙銷售者知道或應當知道擬購買人為一八歲以下未成年.對此,將由執法部門處以一零零零元至三零零零元的罰款. 擬定禁煙場所 。1)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禮堂、會議廳(室); 。2)各類醫療衛生氣構的候診室、診療區和病房區等室內區域; 。3)托兒所、幼兒園; 。4)各類教育機構的教授場所及其他青少年活動場所; 。5)檔案館、藏書樓的閱覽室,展覽館、科技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各類展館的展示廳; 。6)使用空調設施的商場(店)、書店,金融機構、郵電機構的經營場所、營業廳; 。7)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廳; 。8)影劇院、錄像廳(室)的播放廳,音樂廳的觀(聽)眾廳; 。9)室內體育館(場)的觀眾廳和比賽廳、各類健身場館; 。ㄊ┍緱l例第3條的部分區域禁止吸煙的場所,以及前述禁止吸煙場所所在單位其他場所,在條件成熟時,可由市政府確定為禁止吸煙的場所.